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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17:11
情况说明 一、购买保险情况 投保人袁美自2016年起先后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共购买了 7 份保险,因无力继续承担高额保费,已于2023年以损失5万余元的代价退保3份(保单号分别为:007499853517008、002328891404008、002320171853008)。至今尚有4份保险处于生效状态,保单号分别为:002276570353008、002277071416008、004645955291008、002276462787008,累计支付了保费180440元。 二、存在的问题 1、保险销售人员在推销保险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本人购买推销保险。如在购买被保险人甘宇航保险时,业务人员说交满10年本金都在随时可全部退还本金,每年还可领3000元,但实际保险条款并非如此。 2、保险销售过程中,以利益保护为由,唆使投保人向配偶甘居权隐瞒投保情况,保险合同由他保管,怕甘居权知晓,同时被保险人甘居权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保险销售业务人员的行为有违职业操守,导致投保人在未经充分沟通协商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人员未充分的给投保人讲解保险条款,对于涉及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重大权益的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业务人员教唆投保人在保险回访时作出有违事实的陈述。 4、保险合同签订后,业务人员未及时讲保险合同交付投保人,违法长期占有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索要多次的情况下方于2023年才拿到保险合同,有微信聊天和录音凭证证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致使投保人长期无法知悉合同条款,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以及合同约定权利的行使。 三、诉求 鉴于以上情形,投保人认为,保险业务人员通过虚假宣传或者承诺误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未充分给投保人讲解合同条款,唆使投保人隐瞒家人购买保险,通过作假方式代被保险人甘居权签字认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保险行业相关规定以及应有的职业操守。投保人在无力继续承担高额保费的背景下,以承担高额损失为代价不得已终止了部分保险合同,对于尚在履行中的上述四份保险,投保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考虑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投保人已承担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全额退还尚在履行中的4份保险共计180440元的保费,并适当补偿投保人的资金利息。否则,投保人将不得已被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曝光、信访以及其它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人:甘先生 日 期: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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