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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攀枝花市银泰城卡帝乐鳄鱼专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后续商家跑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银泰城一直故意拖延,拒不赔付。

    2026年01月22日 11:15

    2025年2月18日,本人及家属在攀枝花市银泰城卡帝乐鳄鱼专卖购买男装,结算支付时,在导购员指引下,办理充值2000赠送500的优惠活动,剩余未消费余额1040元。但其中购买的一件上衣,回家清洗过一次便出现起球现象,且发现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本人与商家沟通,退回充值余额并将面料起球的上衣进行更换或折算现金退款未果。2025年6月,本人联系银泰城,作为商场方进行协商,最后商家同意退回剩余未消费金额及对起球的衣服做相应处理,但后续涉事商家发生撤场跑路行为,而银泰城作为商场运营主体及协调方,没有告知本人,涉事商家撤场跑路的行为,直到本人再次来到银泰城,才发现商家已撤场跑路,严重损害了本人及家属的消费权益。事后,银泰城一直故意拖延,拒不赔付,也未对此事做任何处理。 2025年10月8日,本人向12345热线投诉,明确请求依法调查商家违法行为、责令银泰城依法先行赔付,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12345热线转办将此件转给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务局履行监管职责,但在法定时间(7个工作日内)一直未对本人作出书面或电话回复,2025年11月19日,本人再次拨打12345热线,话务员回复“请耐心等待”,2025年12月9日,本人再次拨打12345热线,之后被仁和区市督局回复仅以“无法联系商家,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推诿履职。 2025年12月17日,本人到攀枝花市信访局反映此事并提出相关诉求,该部门将此件转发至仁和区信访局,该部门又转给仁和区市监局办理,但在法定时间(15日内)信访局和仁和区市监局还是未对本人进行书面或电话回复,严重侵害本人知情权。 2026年1月6日,经本人多次向攀枝花市信访局致电询问,才与仁和区市监局取得联系,然而仁和区市监局同样以“银泰城拒绝先行赔付,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再次推诿塞责履职。 2026年1月9日,本人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该局回复已约谈银泰方,但银泰给出的处理建议,对本人作为权益受害者,没有任何实质性赔偿意义。 相关赔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同时,依据工商消字【2015】36号《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银泰城作为商场运营主体,理应建立赔偿先付制度,在商家跑路无法赔付时,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后续可向商家追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价款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缺陷商品致严重人身损害,可主张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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